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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鐵路電氣化學校 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作者: 來源:學籍科 發布時間:2022年06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冀教職成〔2010〕22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3+2”職業教育學生前三年學籍管理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由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統籌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照省職業教育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后取得學籍。

        第五條 ?學校應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學生入學登記表;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學生操行成績);

        3.公共課和專業能力考試、考查成績;

        4.實習實訓的成績和頂崗實習鑒定;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見成績單);

        6.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六條 學校應將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級學生變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注銷、復學、死亡的學生等情況)及時輸入學生信息管理系統,由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按權限審核后上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新生應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并建立學籍電子檔案。

        學籍電子檔案和學籍紙質檔案基本信息保持一致。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的建立應遵循《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冀教職成[2016]20號】文件要求。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如在學校規定期限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注銷其學籍,并報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新生實行春、秋兩季注冊,春季注冊日期為4月15日--31日(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秋季注冊日期為10月15日—31日。逾期視為放棄注冊學籍資格。

        1、注冊要求

        ①以統一的數據庫結構上報新生錄取備案的電子信息。注冊時需攜帶統一格式打印的《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新生錄取簡明登記表》。

        ②“3+2”辦學模式新生學籍由中等職業學校會同聯辦高校一起注冊。以省考試院審核錄取結果為準,注冊時提供省考試院審核錄取登記表,同時提供省教育廳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文件。

        2、電子圖像采集

        學校在新生學籍注冊時,一并報送新生電子圖像信息(統一按報送數據庫中學生的身份證號命名)

        電子圖像信息規格:格式JPG,大小22.6×33.1(寬×高,毫米),分辨率300×300dpi,電子文件大小不超過30KB,藍底彩色。一律不得使用翻拍或掃描的圖片。

        3、注冊程序

        學校應到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注冊學籍。

        第十條 ?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一條 ?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注冊及學籍管理由學生當前就讀學校辦理學籍注冊,雙方不得重復注冊學籍。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注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

        第三章 ?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2年為主。

        第十三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允許其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1年,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 ?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注銷、復學及退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后辦理轉學手續。對跨市、省轉學的學生,由轉入、轉出學校分別報所在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在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學校,學習時間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后有利于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轉專業,原則上應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報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因病必須休學,應當持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

        學生休學以兩次為限,每次以一學期為期。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休學期限最長為兩年,超過則視為自動放棄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辦理退學手續。學生退學后,學校應及時上報至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可以做退學處理: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連續二周以上;

        5. 經指定醫院確認,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傳染性疾病及意外傷殘不符合學校正常學習條件者。

        第十九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上報至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已注冊學生(含注冊畢業學生)各項信息修改屬于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信息變更,應由學校向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提供學生本人合法身份證明、入學登記表和新生錄取備案登記表的原件及復印件,并按要求填寫《學生學籍異動情況備案登記表》。

        第五章 成績考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考試、考查。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

        百分制與等級制的換算關系如下:

        優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及格(60分—7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三條 ?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應當提供補考機會,補考次數為兩次,補考時間為開學后前兩周和畢業前。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須事先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每學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后,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經補考后考試課一門數不及格或考查課兩門數不及格者),準予升級。同一學年內考核成績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門數不及格者或在校學習期間補考后考核成績累計達五門課程不及格者,轉為試讀生。

        學生受記過處分且本學期操行不及格和受留校察看處分者,轉為試讀生。

        第二十五條??試讀半年期間成績依然不達標者,應予留級。留級的學生,原則上隨本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遇沒有連續招生的專業,可做如下處理:

        (一)視情況調到其他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

        (二)如無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可隨原年級試讀一年,試讀期間無不及格課程,可編入原年級;

        第二十六條??留級生留級前某門課程考核成績達到良好以上,本人提出申請免修時,學校教務部門可根據該課程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批。未經批準的,仍須重修。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留級以一次為限;留級生應向學校交付重復培養費,其標準按本校、本專業(或同類學校、同一專業)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執行。

        學校應當及時將留級學生情況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考試、考查和學生思想品德評價結果,學校應當及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章 頂崗實習

        第二十九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按照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5部門聯合發布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文件規定,組織學生頂崗實習。

        第三十條 ?學生頂崗實習階段結束后,應當由企業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鑒定。學校應當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鑒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生獎勵分為國家、省、市、縣、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予以公示??梢圆扇∈谟琛叭脤W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于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可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后果者;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四)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的;

        (五)屢次違反校紀校規拒不改正者或情節極為嚴重的;

        (六)一學期曠課超過72學時或在學期間累計超過108學時(曠課一天,按6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

        (七)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一年內再次違反校紀校規受記過處分的。

        學校做出開除學籍決定,應當報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核準。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當撤銷其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監護人。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學生管理處應當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并答復。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撤銷后,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達到以下要求,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頂崗實習鑒定合格。

        第三十七條 ?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并監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的編號由學校負責填寫。

        辦理畢業證書審核驗印須提交材料:《河北省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審核驗印暨電子注冊申請書》;畢業生學歷證書電子數據庫;錄取新生簡明登記表或招生錄取備案登記表原件;學生成績表;學籍變動情況相關材料。學校在上報學歷證書電子數據的同時,一并報送畢業生的電子圖像信息。

        畢業證書審核驗印辦理時間:春季畢業的在1月15日—31日辦理,暑期畢業的在6月15日—30日辦理。

        第三十八條 ?對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思想品德評價不合格者,以及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畢業時發給結業證書。

        對已結業的學生,結業后三年內可向學校提出補考或重修申請,通過考試考核并符合畢業條件,學??蓽试S其畢業。同時學校應及時在學生系統中更新學生相關信息,畢業時間為學校同意其畢業的時間。

        第三十九條 ?畢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按學籍管理權限由省級職業教育主管部門出具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補辦學歷證明書需經學生本人申請,由學校核實并出具錄取簡明登記表和在校學習成績單原件及復印件,在市級以上報刊刊登遺失聲明,填寫《核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明書登記表》。每月的最后一周集中辦理。

        畢業證明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畢業證明書的編號由學校負責填寫。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運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填報、更新學生學籍信息。

        第四十一條 ?學校要加強對學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配備專門的學籍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專業設備和技術支持。學籍管理人員要認真學習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熟知各項學籍管理規定,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學校主管校長及紀檢監察部門要建立對學校學籍管理動態監管制度,及時掌握學校的日常學籍管理狀況,因學籍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的貢任。杜絕弄虛作假、違紀違規操作等行為,確保學籍管理工作規范有序。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從2018年8月25 日起開始執行,原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由學校學籍資助辦公室、學生管理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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