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1 09:16:53來源:尚訓網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4.1.1 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防直擊雷的外部防雷裝置,并應采取防閃電電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和本規范第3.0.3條第5~7款所規定的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尚應采取防閃電感應的措施。
4.1.2 各類防雷建筑物應設內部防雷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層處,下列物體應與防雷裝置做防雷等電位連接:
1)建筑物金屬體。
2)金屬裝置。
3)建筑物內系統。
4)進出建筑物的金屬管線。
2 除本條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裝置與建筑物金屬體、金屬裝置、建筑物內系統之間,尚應滿足間隔距離的要求。
4.1.3 本規范第3.0.3條第2~4款所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尚應采取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其他各類防雷建筑物,當其建筑物內系統所接設備的重要性高,以及所處雷擊磁場環境和加于設備的閃電電涌無法滿足要求時,也應采取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章的規定。
條文說明
4.1 基本規定
4.1.1~4.1.3 本規范防雷主要參照IEC防雷標準修訂,防雷分為外部防雷和內部防雷以及防雷擊電磁脈沖。外部防雷就是防直擊雷,不包括防止外部防雷裝置受到直接雷擊時向其他物體的反擊;內部防雷包括防閃電感應、防反擊以及防閃電電涌侵入和防生命危險,防雷擊電磁脈沖是對建筑物內系統(包括線路和設備)防雷電流引發的電磁效應,它包含防經導體傳導的閃電電涌和防輻射脈沖電磁場效應。
本規范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是按防S1和S2雷擊選用SPD的,其UP和通流能力足以防S3和S4引發的過電壓和過電流,所以不在規范中單獨列入防S3和S4的規定。
第4.1.1條和第4.1.2條為強制性條文。為說明等電位的作用和一般的做法,下面摘譯IEC 62305—3:2010 Ed.2.0(Protection against lightning—Part 3:Physical damage to structures and life hazard.防雷 — 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損壞和生命危險)第31頁的一些規定:
6 內部防雷裝置
6.1 通則
內部防雷裝置應防止由于雷電流流經外部防雷裝置或建筑物的其他導電部分而在需要保護的建筑物內發生危險的火花放電。
危險的火花放電可能在外部防雷裝置與其他部件(如金屬裝置、建筑物內系統、從外部引入建筑物的導電物體和線路)之間發生。
采用以下方法可以避免產生這類危險的火花放電:按6.2做等電位連接或按6.3在它們之間采用電氣絕緣(間隔距離)。
6.2 防雷等電位連接
6.2.1 通則
防雷裝置與下列諸物體之間互相連接以實現等電位:金屬裝置,建筑物內系統,從外部引入建筑物的外來導電物體和線路。
互相之間連接的方法可采用:在那些自然等電位連接不能提供電氣貫通之處用等電位連接導體,在用等電位連接導體做直接連接不可行之處用電涌保護器(SPD)連接;在不允許用等電位連接導體做直接連接之處用隔離放電間隙(ISG)連接······”